蒋某诉董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与董某系涉外婚姻,双方于三年前在境外登记结婚并回国生活。离婚时,双方签署协议约定分割国内房产及存款,但未提及董某名下位于境外的某公司股权。离婚后半年,蒋某通过银行流水发现该股权存在,认为董某故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遂诉至法院要求重新分割。董某辩称该股权系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且蒋某早已知情。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境外隐匿财产的认定及分割比例,涉及涉外因素下的法律适用与事实查明。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境外证据,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蒋某提交了境外股权登记证明、资金往来记录及离婚协议作为书证,主张被告隐瞒财产。被告董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公证文件及境外税务申报记录,抗辩该资产属个人所有。二审期间,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境外资产的价值评估及分割方案展开协商。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蒋某与董某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确认董某名下境外公司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董某同意向蒋某支付相当于该股权现值50%的折价款共计人民币80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双方就其他财产再无争议。本案以民事调解书形式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境外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适用。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涉外财产分割难题,既保护了无过错方权益,又降低了司法成本,为类似涉外家事案件提供了实务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