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诉陆某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案
案件事实
原告于某与被告陆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陆某,存款平分。离婚后,于某发现陆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隐匿了一笔大额理财收益,并在离婚前通过虚假债务转移至其亲属名下。该行为构成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于某遂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该笔被隐匿的财产,并主张陆某少分或不分。案件核心争议在于该笔资金是否属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以及陆某是否存在故意隐匿行为。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于某提交了银行流水、证人证言及陆某亲属的转账记录,证明资金流向异常。被告陆某辩称该款项为个人婚前财产及偿还个人债务,但未提供充分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资金形成的时间节点及流转路径,结合证人关于陆某曾提及该笔收益的证言,认定陆某存在隐匿财产的主观故意。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陆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于某支付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二、驳回原告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诚信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适用。裁判启示当事人应如实披露财产,恶意隐匿者将面临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法律后果,有力维护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