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杨某与麻某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案

杨某与麻某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杨某与被告麻某于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杨某发现麻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于杨某孕期隐瞒并转移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产权,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杨某主张该商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麻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及婚内过错行为,要求重新分割该商铺并主张过错损害赔偿。麻某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且离婚时杨某已知晓,拒绝分割。双方因财产性质认定及遗漏财产分割问题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适用一审程序进行书面审理。原告杨某提交了商铺的不动产登记簿复印件、婚姻存续期间的银行流水及离婚协议书作为物证及书证,证明商铺登记时间及转移事实。被告麻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公证文书及双方沟通记录,主张商铺权属及分割时效抗辩。法院重点审查了商铺取得时间与婚姻关系的重合度,以及离婚协议中关于“无其他共同财产”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涉案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二、被告麻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杨某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商铺归原告所有;三、原告杨某向被告麻某支付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四、被告麻某一次性支付原告杨某过错损害赔偿金五万元;五、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即便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已分割”,若存在恶意隐瞒,另一方仍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同时,结合婚内过错情节,法院在调解中兼顾了财产分割与损害赔偿,体现了对无过错方及孕期妇女权益的保护,对类似遗漏财产纠纷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