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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诉焦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彭某与被告焦某原系夫妻,双方于三年前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产及存款分割。离婚后,彭某发现焦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以个人名义购买并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某品牌古董手表,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彭某主张该手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鉴于焦某当时处于哺乳期,且彭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焦某存在隐藏、转移财产的主观恶意,仅凭购买记录难以认定该财产性质及归属细节,双方因此产生争议,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彭某提交了古董手表的购买发票、鉴定证书及被告焦某在婚姻期间的银行流水作为物证和书证,主张该财产系婚后所得。被告焦某出庭应诉,对购买事实无异议,但辩称该手表系其个人接受赠与所得,且离婚时双方已对财产进行概括性处理。法院组织诉前调解未果,遂进入正式审理程序,重点审查该财产是否属于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彭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举证责任分配。在涉及特殊时期(如哺乳期)且无证据证明一方存在恶意隐匿财产行为的情况下,若原告无法充分证明该财产确属未分割的共同财产或存在法定少分、不分情形,法院倾向于维护既定的离婚协议效力,体现司法对婚姻财产关系稳定性的保护。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