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申请执行江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胡某某与江某某离婚时签署协议,约定位于某市的房产归未成年子女所有,但暂由江某某居住至子女成年。后胡某某以江某某长期占用房屋且未妥善维护为由,诉请法院判令江某某立即腾退房屋并配合办理过户登记。江某某抗辩称协议未约定具体腾退时间,且其居住系为照顾子女生活起居,符合协议初衷。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暂由一方居住”条款的解释,以及该安排是否构成对子女利益最大化的保障,涉及涉未成年子女的特殊情节及财产分割方案的执行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中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胡某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江某某长期独居且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江某某提交社区居委会证明及子女就读记录,佐证其居住必要性。双方围绕协议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履行条件展开举证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居住安排与子女权益保护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驳回胡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财产安排条款,应优先保护子女生活稳定性。在协议未明确约定腾退时间的情况下,法院倾向于认定居住安排系履行抚养义务的必要延伸,不支持单方强制腾退,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