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诉蒋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林某与蒋某原系夫妻,双方于三年前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产及存款分割。离婚后,林某在整理旧物时,意外发现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曾私自购买一套位于郊区的公寓,该房产未列入原离婚协议分割范围。鉴于林某当时处于哺乳期,未及时发现该财产。现林某起诉要求对该遗漏房产进行分割。蒋某承认该房产系婚姻期间购买,但主张因林某长期未尽家庭义务,应少分或不分。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处理及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二审期间,林某提交了该公寓的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及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单等视听资料与书证,证明该房产系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且未分割。蒋某未提交新证据,仅对分割比例提出异议。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遗漏财产的认定及公平分割原则展开。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确认涉案公寓为夫妻共同财产;该公寓归蒋某所有,蒋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林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八十万元;双方就其他财产再无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处理规则,体现了对哺乳期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纠纷,既维护了司法权威,又促进了当事人之间的和谐,具有较好的社会示范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