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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谢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吴某与谢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双方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家庭共同财产中的车辆归女方所有,剩余存款归男方所有”。离婚后,吴某发现谢某在协议签署前通过手机银行多次转账共计15万元至其个人账户,未列入财产分割清单。吴某主张该款项属于隐匿的夫妻共同存款,要求重新分割。谢某辩称该款项系偿还其婚前个人债务,且协议中“剩余存款”已涵盖所有账户余额,拒绝返还。双方协商未果,吴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该15万元为共同财产并予以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吴某提交了银行流水电子数据及转账记录截图,证明被告在离婚协议签署前存在大额资金转移行为。被告谢某提交了部分还款凭证,但未能提供完整的债务形成证据链以证明款项用途的合理性。法院在庭前组织诉前调解,因双方对款项性质分歧较大,调解未果,转入正式审理程序。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谢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某支付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人民币7.5万元;二、驳回原告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剩余存款”等概括性条款的边界。若一方在离婚前恶意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即便协议已签署,另一方仍有权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请求再次分割。电子数据作为关键证据,在查明资金流向及认定隐匿行为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警示当事人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