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诉刘某涉外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原告彭某与被告刘某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于境外签署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刘某,但彭某保留“居住权”直至再婚。后因彭某再婚,刘某主张其不再享有居住权并强制搬离,彭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居住权存续。争议焦点在于协议中“居住权”条款的解释,涉及涉外法律适用及身份关系财产约定。案件涉及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因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阶段,双方对协议条款理解分歧较大。庭审中,原告提交经公证认证的境外离婚协议原件(书证)及再婚证明;被告提交房屋产权证书及搬离通知。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签署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及条款文义,结合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进行审理。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原告彭某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至其书面声明放弃或死亡之日止,被告刘某不得干涉原告正常居住使用,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法院据此制作民事调解书,双方签收后生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强调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与保护弱势方居住权益的平衡。对于涉外家事案件中“居住权”等非典型物权约定的效力认定提供了参考,体现了司法对婚姻财产约定的实质审查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