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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申请执行焦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韩某与焦某原系夫妻,焦某系现役军人。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韩某,车辆归焦某。2023年,韩某发现离婚协议签署时遗漏了焦某名下的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韩某主张该商铺为婚后共同财产,虽离婚协议未提及,但依据法律规定应予以分割。焦某辩称该商铺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离婚时韩某已知晓该财产存在但自愿放弃分割,故拒绝重新分割。双方协商无果,韩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该遗漏的商铺。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韩某提交了商铺的产权登记信息及婚后收入流水,主张其为共同财产;焦某提交了婚前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主张其为个人财产。法院重点审查了商铺取得时间及资金来源,并考虑到涉军人婚姻的特殊性,对证据进行了严格质证。双方围绕财产性质及离婚时是否构成“自愿放弃”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分割涉案商铺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韩某分得该商铺价值的40%;二、驳回韩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处理规则,特别是涉及军人婚姻时,法院在保护非军人配偶合法权益与维护军婚稳定之间寻求平衡。裁判启示在于,对于离婚时未处理的共同财产,当事人有权请求再次分割,但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财产性质及分割合理性。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