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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某申请执行王某某子女抚养安排案

案件事实

董某某与王某某离婚时约定,王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视权,但董某某擅自变更子女居住地并阻挠探视。王某某多次协商无果,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董某某提交一段视频,显示王某某探视时情绪激动、言语粗俗,可能影响子女身心健康,以此为由拒绝配合。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探视权的行使边界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适用,涉及涉未成年子女的特殊情感与隐私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审理,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执行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审查董某某提交的视听资料证据。经质证,法院确认视频中王某某确有不当言行,但未达到严重危害子女身心健康的程度。法官结合双方态度及子女意愿,引导双方就探视时间、地点及方式进行细化协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 王某某每月第二、四周的周六上午9时至下午5时行使探视权,地点限定为双方约定的社区公园或王某某住所;2. 董某某应配合提供必要便利,不得无故阻挠;3. 王某某探视期间应保持情绪稳定,避免在子女面前争吵或发表负面言论;4. 若一方违反协议,另一方有权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贯彻。在强制执行探视权时,法院不仅关注权利的实现,更注重探视方式对子女心理的影响。通过不公开调解与证据审查,平衡了父母探视权与子女身心健康保护,为类似家事执行案件提供了柔性司法的参考范例。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