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诉徐某某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及隐匿转移财产案
案件事实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徐某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沈某某,存款平分。2023年,沈某某发现徐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辆价值30万元的豪车及50万元银行存款,并在离婚前通过虚假债务转移部分资产。沈某某认为徐某某存在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侵害其财产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重新分割上述遗漏财产,并主张徐某某因过错应少分或不分财产,同时要求损害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家庭财产秘密,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沈某某提交了车辆登记变更记录、银行流水明细及被告虚构债务的聊天记录作为物证和书证;被告徐某某辩称该车辆系其婚前个人财产,存款已用于家庭日常开销,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佐证。双方围绕财产性质及隐匿事实展开激烈质证。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部分支持原告诉请。确认涉案车辆及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鉴于徐某某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重大过错,对其少分财产;驳回原告关于损害赔偿的其他过高诉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隐匿财产的可诉性及举证责任分配,彰显了法律对恶意转移财产行为的否定评价,警示当事人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应秉持诚信原则,维护司法公正与家庭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