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孙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黄某与被告孙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黄某发现孙某名下有一笔2021年继承的遗产未纳入离婚财产分割范围,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该遗产系孙某父亲去世后遗留的银行存款,孙某主张该款项已用于支付双方未成年子女黄某乙的教育及医疗支出,属于履行抚养义务的必要花费,且离婚协议中“其他财产各自名下归各自所有”的条款应涵盖此类隐性资产。黄某认为该款项数额较大,明显超出日常抚养所需,孙某存在隐匿财产行为,请求法院依法分割该笔遗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黄某提交银行流水、继承公证书及子女学费单据作为证据,主张遗产未被分割且未用于抚养;被告孙某提交子女成长记录、医疗缴费凭证及日常消费记录,证明款项已合理消耗于子女抚养。双方围绕遗产性质及是否已用于法定抚养义务展开举证质证,法院对电子数据真实性进行核实。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黄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处理规则。若该遗产确已用于未成年子女合理抚养支出,且符合公平原则,法院可认定该部分财产利益已通过履行法定义务实现消耗,不支持重新分割。这体现了法律在保护财产权与保障未成年人利益之间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