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与蒋某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于某与蒋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蒋某,存款平分。2023年,于某发现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微信转账向第三者支付大额款项,主张该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及恶意转移财产,要求重新分割。于某认为蒋某长期实施精神控制及经济虐待,导致其身心受损,且遗漏的巨额转账未纳入离婚财产分割范围。双方对转账性质及是否属于“遗漏财产”存在重大分歧,于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部分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予以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上诉人于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及微信电子数据截图,证明蒋某存在大额异常转账;被上诉人蒋某辩称该款项系正常家庭支出及赠与亲友,并非遗漏财产或家暴证据。双方围绕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对关键电子证据进行了严格审查。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财产纠纷中,主张“遗漏财产”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对于婚内大额转账,若无确凿证据证明系恶意转移或隐匿,且已超出合理家庭支出范围,法院倾向于尊重离婚协议的既判力。同时,单纯的精神控制主张若无家暴法定情形支撑,难以直接作为重新分割财产的理由,体现了司法对婚姻财产秩序稳定性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