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申请执行朱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彭某与朱某原系夫妻,朱某系现役军人。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彭某,存款归朱某。离婚后,彭某发现朱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分割。彭某认为朱某存在恶意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鉴于朱某军人身份,双方曾就财产分割产生较大分歧,但彭某坚持要求依法分割该遗漏财产。彭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该商铺,并主张朱某少分或不分该部分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彭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商铺产权登记信息及朱某银行流水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该商铺系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且被朱某隐匿。朱某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婚前财产,并提交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法院经审查证据,认定商铺购买时间晚于结婚登记日,且无证据证明系朱某个人财产,故确认该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朱某同意将涉案商铺的一半产权份额折价补偿给彭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朱某于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彭某支付商铺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彭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调解书送达后,双方均无异议,案件终结。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隐匿财产的处理规则,即使涉及军人婚姻,亦不豁免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义务。调解结案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兼顾法律刚性与情感修复的理念,为类似遗漏财产分割提供了实务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