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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某某诉沈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谭某某与沈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谭某某发现沈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该商铺未列入离婚财产清单。谭某某主张该商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重新分割,并指出沈某某存在恶意转移、隐匿共同财产的重大过错,请求损害赔偿。沈某某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且离婚时双方已对财产状况进行确认,拒绝分割。双方协商未果,谭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该隐匿商铺并追究沈某某的过错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谭某某提交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记录及银行流水,证明商铺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且资金来源于共同账户,并申请对商铺价值及资金来源进行鉴定。沈某某提交婚前购房合同及公证文书,主张商铺为其个人财产。二审法院重点围绕商铺权属及是否属于离婚时未处理的遗漏财产进行审查,对鉴定意见进行了质证。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部分支持谭某某的诉讼请求,确认涉案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谭某某分得60%份额;驳回谭某某关于过错损害赔偿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适用。法院对隐匿行为予以否定评价,并在财产分割比例上体现对无过错方的倾斜保护,同时严格审查损害赔偿请求的证据标准,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指引。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