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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诉孙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吴某与孙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0年签署离婚协议约定共同财产分割。2022年,吴某发现孙某在协议签署前,通过虚构债务及无偿转让方式,将名下多处房产及大额存款转移至其亲属名下,涉嫌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吴某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并主张孙某少分或不分。孙某辩称该转让系正常商业往来,且离婚协议已对财产作出最终处分,拒绝重新分割。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签署后,一方是否仍有权就对方隐匿转移的财产主张权利,以及该行为是否构成法定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情形。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吴某提交银行流水、房产变更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孙某在离婚协议签署前存在恶意转移资产行为;孙某提交商业合同及证人证言,主张转让行为合法合规。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财产转移的时间节点与离婚协议签署时间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裁定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行使处分权的原则。虽然涉及隐匿转移财产的重大争议,但原告在二审阶段主动撤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尊重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时提示当事人,若发现对方隐匿财产,应及时固定证据并在法定时效内主张权利,避免因程序选择或时效问题影响实体权益的实现。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