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诉陈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韩某与陈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1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家庭共同财产中的车辆归韩某所有”,但未明确具体车牌号。离婚后,陈某将登记在其名下的两辆汽车均出售,韩某认为协议所指为其实际使用的车辆,要求陈某返还售车款;陈某则主张协议指向其名下另一辆闲置车辆,因该车辆已抵押,故出售所得款项用于清偿债务。双方对“车辆”这一特定物的指代产生重大分歧,韩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协议效力并分割售车款。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韩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及车辆日常使用记录作为物证和书证,主张其长期占有使用涉案车辆;被告陈某提交了车辆买卖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及抵押合同,证明其出售的是另一辆存在权利负担的车辆。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的文义解释及双方履行行为,并组织诉前调解,但因双方对核心事实认定分歧较大,调解未果。
判决结果
鉴于原告韩某在诉讼过程中认识到协议条款表述不清导致举证困难,且双方矛盾激化,经法院释明后,韩某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揭示了离婚协议中财产条款表述模糊的法律风险。法院通过准许撤诉,提示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应明确具体财产指向,避免因歧义引发后续诉讼。同时体现了司法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以及诉前调解在化解家事纠纷中的缓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