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申请执行谭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周某某与谭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谭某某支付周某某房屋折价款50万元。离婚后,周某某发现谭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商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其亲属,且该商铺登记在谭某某名下。周某某认为谭某某的行为构成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重新分割该商铺权益并主张谭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损害赔偿。谭某某辩称转让行为系正常商业投资调整,拒绝承认隐匿财产及过错事实。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周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商铺转让合同及亲属关系证明等书证,证明谭某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谭某某提交了商铺评估报告及商业往来凭证,主张交易价格符合市场行情。法院重点审查了转让价格的合理性及受让方与谭某某的关系,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与认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该商铺权益放弃的条款;二、确认该商铺为夫妻共同财产,判令谭某某向周某某支付商铺折价款25万元;三、鉴于谭某某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过错,判令谭某某向周某某支付过错损害赔偿金5万元;四、驳回周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了恶意转移财产行为将导致少分或不分财产,并支持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裁判体现了对婚姻中弱势方权益的保护,警示当事人不得通过虚假交易规避财产分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