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谭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刘某与谭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2022年育有一女。双方于2023年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谭某抚养,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刘某发现谭某在女儿哺乳期期间长期外出务工,实际由谭某父母代为照顾,且谭某未依约保障女儿的生活质量。刘某认为谭某的行为违背了离婚协议中关于“亲自抚养”及“保障子女最佳利益”的隐含义务,遂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并重新分割财产。谭某辩称其已尽抚养义务,且刘某提交的录音证据存在剪辑嫌疑,拒绝变更。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及哺乳期子女抚养权的实际履行情况。
审理过程
本案经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重点审查双方提交的视听资料及协议文本。刘某提交了谭某承认委托他人照顾孩子的录音,谭某则提供日常视频反驳。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伦理,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协议条款的解释及后续抚养安排进行沟通。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1. 确认女儿继续由谭某抚养,但谭某需承诺在女儿满两周岁前尽量亲自照顾,减少委托他人比例;2. 刘某每月抚养费调整为2000元,直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3. 双方就原离婚协议中其他财产分割条款无异议,继续履行。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的模糊条款应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进行解释。在涉及哺乳期或幼儿抚养权变更争议中,法院注重实质履行情况而非仅凭文字约定,通过调解平衡了父母权利与子女利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柔性司法的价值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