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诉韩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韩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因韩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谢某提起离婚诉讼。双方经法院调解达成离婚协议,约定韩某一次性支付谢某精神损害赔偿金及家务补偿款共计50万元,并约定若逾期支付,需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协议生效后,韩某仅支付首期款项,剩余款项逾期未付。谢某遂依据协议中关于“违约金”条款的解释,主张韩某应支付高额违约金。韩某抗辩称该条款系格式条款,显失公平,且家庭暴力情节已作为离婚调解基础,不应重复惩罚。双方对协议条款的解释产生重大争议,谢某申请再审,要求强制执行违约金条款。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查。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质证。谢某提交了离婚调解书、银行转账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韩某存在家暴行为及未按期支付款项的事实。韩某提交了书面答辩状,主张违约金过高,请求调整。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违约金条款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以及家暴情节在协议达成时的考量因素。
判决结果
本院裁定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当事人在再审阶段行使处分权,通过撤诉终结程序。在涉家暴离婚协议履行争议中,法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若原告主动撤诉,法院依法准许,既节约司法资源,也体现对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