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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博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张某某与博某某婚后育有一女,现处于哺乳期。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博某某一次性支付补偿款,张某某放弃对某处房产的产权份额。后张某某发现该房产实为博某某父母出资购买,仅登记在博某某名下,遂主张该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原协议中关于房产处置的条款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而无效,要求重新析产。博某某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履行完毕,拒绝重新分割。双方就协议条款的解释及财产性质产生激烈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采取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在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转入诉讼程序。原告张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房产登记信息及父母出资转账记录,并申请证人(博某某母亲)出庭作证,证明购房款来源及当时口头约定。被告博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及聊天记录,主张原告对房产性质明知,协议有效。法院重点审查了协议条款的真实意图及证据链的完整性。

判决结果

原告张某某在庭审前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凸显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解释的复杂性。特别是在涉孕期、哺乳期等特殊阶段,当事人对财产性质的认知偏差易引发争议。司法实践强调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同时需结合证据探究真实意思表示,平衡保护妇女权益与维护交易安全。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