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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孙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周某某与孙某某于离婚协议中约定,位于某小区的房产归未成年子女所有,但需待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后办理过户。婚后双方因子女抚养及探望权产生分歧,周某某主张该条款实质为附期限的赠与,在子女未成年期间,孙某某擅自将房屋出租并独占租金收益,严重损害子女利益,遂诉请确认该赠与条款无效并撤销赠与。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及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性质的认定,争议核心在于离婚协议中涉子女财产约定的法律属性及撤销权行使条件。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周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房屋租赁合同及租金转账记录作为主要物证和书证,证明孙某某独占收益的事实;孙某某则提交子女生活支出凭证,主张租金已用于子女抚养。双方对离婚协议真实性无异议,争议焦点集中于条款解释。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折射出离婚协议中涉未成年子女财产约定的复杂性。司法实践强调,此类约定具有身份属性,不同于普通赠与,撤销权受限。当事人应明确约定权利义务,避免后续争议,同时法院需平衡协议效力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