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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某某诉曾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博某某与曾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博某某发现曾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微信转账将一笔50万元存款转移至其母亲账户,该款项系曾某某继承其父亲遗产所得,属夫妻共同财产。博某某主张该笔款项未在离婚协议中处理,要求重新分割。曾某某辩称该款项已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且离婚协议中“无其他争议”条款应涵盖所有财产。此外,博某某提交曾某某长期实施家庭暴力的报警记录及伤情鉴定,主张曾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多分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遗漏的继承财产如何认定及家暴情节对分割比例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博某某提交微信电子数据、银行流水及继承公证书,证明财产存在及性质;曾某某提交还款凭证及离婚协议原件。双方围绕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及“无其他争议”条款的解释展开质证。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遗漏财产的证据链完整性及家暴事实对财产分割的法定影响。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博某某部分诉请。确认50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鉴于曾某某存在转移财产及家庭暴力过错,判决博某某分得该款项的70%,即35万元;驳回博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的继承财产仍属共同财产,可请求再次分割。同时,确立了在分割遗漏财产时,应综合考量一方是否存在转移财产及家庭暴力等过错情节,适当倾斜保护无过错方权益,体现了公平原则与对弱势群体的司法关怀。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