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诉冯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周某某(军人)与被告冯某某婚后共同经营公司,期间产生巨额债务。为逃避债权人追索,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全部债务由冯某某承担,房产归周某某。后债权人起诉,法院认定该协议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周某某被迫清偿部分债务后,诉请确认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无效,并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涉及涉军婚姻保护及“假离婚真逃债”情形下的债务性质认定,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债务分割条款对债权人的效力及夫妻内部责任划分。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因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法院采用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原告提交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证明双方存在恶意串通逃债意图;被告提交离婚登记证明及财产分割清单。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证人关于双方“假离婚”约定的证言真实性,结合资金流向证据,认定双方具有逃避债务的共同故意。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确认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全部债务由被告承担”的条款对原告无效,该债务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三、在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判令原告与被告各承担50%的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不得对抗善意债权人的法律原则,同时保护了军人合法权益。裁判启示在于,夫妻内部债务约定仅在双方间有效,对外仍需以共同债务处理,恶意逃债行为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