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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徐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及过错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陈某某与徐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双方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徐某某支付陈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但未明确具体过错情形。离婚后,陈某某主张徐某某存在婚内出轨行为,依据该协议条款及《民法典》第1091条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诉讼。徐某某抗辩称,协议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系基于双方情感破裂及生活困难达成的综合补偿,并非针对法定过错的赔偿,且陈某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徐某某存在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等法定过错情形。双方对协议条款的解释及过错认定产生重大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期间,陈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酒店入住记录等电子数据,试图证明徐某某的过错行为;徐某某则提交了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原件、银行转账凭证及沟通录音,主张该款项为综合补偿而非过错赔偿。双方围绕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以及协议条款的法律性质进行了充分举证与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模糊条款的解释规则,区分了“过错损害赔偿”与“综合经济补偿”的法律界限。裁判启示当事人应在协议中明确款项性质,同时提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需严格审查法定过错证据,防止将协议补偿不当扩大解释为过错赔偿,维护司法公正与契约精神。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