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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诉周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争议案

案件事实

江某某与周某某于2018年协议离婚,约定位于某市的房产归未成年子女所有,但暂由周某某居住至子女成年。2023年,周某某主张该条款仅为居住权安排,并非所有权转移,遂擅自将房屋出售并过户给第三人,所得款项未用于子女抚养。江某某认为协议明确约定房产归子女,周某某行为构成违约及侵权,诉请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返还售房款。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房产归子女”条款的法律性质,涉及涉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及析产纠纷,特殊情节在于一方擅自处分已约定归属子女的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江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房屋产权登记信息及周某某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作为主要书证,主张协议效力及违约事实;周某某提交了房屋居住使用记录及子女生活开销凭证,辩称该条款仅为居住安排。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条款的真实意思表示及物权变动效力。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涉案房屋虽已过户至第三人名下,但周某某应向江某某支付售房款的一半作为子女财产补偿;二、周某某承诺不再对该房屋主张任何权利,并配合办理相关继承或赠与手续以最终落实子女所有权;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法院据此制作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未成年子女所有的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对于父母擅自处分约定归子女财产的行为,司法实践倾向于保护未成年人财产权益,通过调解或判决强制返还收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