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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孙某某涉外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系涉外婚姻,婚后共同拥有位于中国境内的多处房产及公司股权。为逃避孙某某个人对外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主要资产归赵某某所有,债务由孙某某独自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此后,孙某某并未实际履行债务清偿义务,债权人起诉后,赵某某发现孙某某在离婚期间仍与其保持共同生活及经济混同,且所谓“假离婚”实为恶意转移财产以规避执行。赵某某遂起诉主张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无效,并要求孙某某承担离婚损害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涉外因素,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赵某某提交了双方离婚前后的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共同居住证明等电子数据,证明双方存在“假离婚真逃债”的主观恶意及财产混同事实。被告孙某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但未能提供有效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结合双方离婚后的实际生活状态进行综合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无效;二、被告孙某某向原告赵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赵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假离婚”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问题,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制度恶意转移财产。法院通过电子数据认定主观恶意,保护了无过错方权益,体现了司法对诚信原则的维护及对规避法律行为的否定评价。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