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军人)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李某所有。2023年,张某发现离婚协议签署时遗漏了位于某地的两处商铺产权。张某主张该遗漏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李某辩称该商铺系张某婚前个人财产,且张某作为军人,其财产状况在离婚时已全面披露,不存在遗漏。双方就商铺性质及分割比例产生争议,张某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因事实清楚、争议焦点明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二审期间,法院重点审查了原告提交的商铺购置合同、付款凭证及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以确认财产价值及权属来源。被告虽提出异议,但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反驳证据。法院通过书面审查卷宗及证据材料,对案件事实进行了核实。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在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纠纷中,若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放弃权利或达成和解,法院依法准许撤诉,既节约司法资源,也符合民事诉讼的自愿原则,对类似家事案件的程序处理具有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