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诉赵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原系夫妻,赵某某系现役军人。双方于2018年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共同财产已全部分割完毕。2023年,周某某发现赵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某市的房产,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该房产并主张赵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损害赔偿。赵某某辩称该房产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周某某在离婚时已知晓该房产存在,仅因当时房价低迷未予分割,现主张分割已超诉讼时效。本案涉及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及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认定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私密信息,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庭审中,原告周某某提交了房产证复印件、银行流水及离婚协议书作为书证,证明该房产为婚后购买且未在协议中列明。被告赵某某提交了婚前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主张房产权属。法院重点审查了房产购买时间与婚姻存续期间的重合度及离婚协议中“无其他争议”条款的解释。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周某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已分割完毕”条款的法律效力边界。对于离婚时已知或应知但未分割的财产,若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法院倾向于维护既定的离婚协议稳定性。同时,体现了对军人婚姻关系的特殊司法保护,强调在涉军家事案件中需平衡个人隐私保护与财产公平分割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