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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博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张某某与博某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张某某发现博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该财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张某某主张该商铺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重新分割。博某某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且离婚时双方已确认无其他共同财产。争议焦点在于该商铺的权属认定及是否属于离婚时遗漏的夫妻共同财产。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财产分割对子女生活的影响,且因涉及家庭隐私,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纠纷,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某提交了商铺的不动产登记簿复印件、婚姻存续期间的银行流水及离婚协议书作为主要书证,证明商铺登记时间及资金流向。被告博某某提交了婚前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主张商铺为其个人财产。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质证,法院对关键书证进行了核实。

判决结果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经法院释明及调解,认识到诉讼成本及证据不足的风险,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遂裁定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在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纠纷中,若原告证据不足或出于其他考量自愿撤诉,法院依法准许,既节约司法资源,也维护了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同时,不公开审理保护了未成年人及家庭隐私,彰显了家事审判的人文关怀。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