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与邓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赵某某(原告,军人)与邓某某(被告)于2015年登记结婚。2018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邓某某,存款平分,但未提及赵某某名下某银行定期存款。2023年,邓某某在整理旧物时发现该存款凭证,遂起诉要求分割。赵某某辩称该存款系婚前个人财产,且离婚时已口头告知,邓某某故意隐瞒。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笔遗漏财产的性质认定及分割比例,涉及军人婚姻关系的特殊保护及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分割规则。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因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法院采用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原告邓某某提交银行流水、存款凭证及离婚协议书作为书证,证明财产存在及未分割事实;被告赵某某提交婚前财产证明及证人证言,主张该款项为婚前个人财产。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财产性质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存款形成时间与资金来源。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确认涉案银行存款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属夫妻共同财产;2. 被告赵某某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邓某某支付该笔存款总额的50%作为折价款;3. 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他财产再无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处理规则,即便存在军人婚姻背景,只要财产确属婚内共同所得且未分割,另一方仍有权主张权利。调解结案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化解矛盾的原则,对类似遗漏财产分割案件具有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