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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申请执行谢某某离婚遗漏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马某某与谢某某原系夫妻,谢某某系现役军人。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财产已全部分割。2023年,马某某发现谢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房产,该房产未在离婚协议中列明。马某某认为谢某某存在重大过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该遗漏房产进行分割,并主张因谢某某隐瞒财产及违反军人婚姻忠诚义务导致的损害赔偿。谢某某辩称该房产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离婚时双方已确认无其他共同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遗漏财产的性质认定及军人婚姻背景下过错赔偿的适用。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鉴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马某某提交了房产证复印件、银行流水及谢某某的军人身份证明作为主要书证,证明房产系婚后购买及谢某某的军人身份。谢某某提交了婚前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主张房产归属。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进行了书面质证,法院未开庭审理,直接依据书面材料进行裁判。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尽管存在遗漏财产及军人婚姻等特殊情节,但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符合民事诉讼自愿原则。同时,提示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应详尽披露财产,避免后续纠纷,也展示了法院在涉军家事案件中对程序正义与实体公正的平衡。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