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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诉董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邓某与董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邓某发现董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购买并持有某科技公司10%股权,该股权在离婚协议中未作处理。邓某主张该股权属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董某辩称该股权系其婚前个人财产转化,且邓某在离婚时已知晓该资产存在,故无权再行主张。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股权是否属于离婚时遗漏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及是否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邓某提交电子数据证据,包括银行流水、工商登记信息及离婚协议文本,证明股权取得时间及未分割事实。被告董某提交股权估值报告及婚前财产公证文件,主张股权来源合法性。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对电子数据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确认关键事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涉案科技公司10%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二、被告董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邓某支付股权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即使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已分割”,若存在未披露的共同财产,另一方仍有权请求分割。同时,法院在分割时兼顾未成年子女利益,体现家事审判中实质公平原则,对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