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诉陈某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蒋某(中国籍)与陈某(外籍)于2015年在我国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上海市的房产归蒋某所有,陈某配合办理过户,陈某名下存款归其所有。协议签订后,陈某以长期居住海外为由,拒绝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亦未按约定支付补偿款。蒋某多次催告无果,遂诉至法院。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涉外因素导致送达困难及财产执行复杂,争议核心在于涉外离婚协议中不动产分割条款的履行效力及违约责任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管辖,适用再审/申诉程序中的书面审理方式。鉴于被告陈某身处境外,法院通过司法协助途径送达文书。审理过程中,原告蒋某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离婚协议书》原件、房产登记信息及双方往来邮件等视听资料,证明被告违约事实。被告陈某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法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链进行书面审查。
判决结果
本院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陈某确认《离婚协议书》效力,承诺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蒋某办理涉案房产过户手续;二、陈某一次性支付蒋某房屋折价补偿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于过户当日付清;三、若陈某逾期履行,需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双方确认本调解协议为最终解决方案,互不追究其他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约束力,即便一方身处境外,只要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应严格履行。法院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涉外家事纠纷,既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又体现了司法对涉外婚姻中弱势方权益的保护,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