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与马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高某某与马某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为逃避对第三人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全部财产归马某某,全部债务由高某某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后债权人起诉,法院判决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阶段,高某某无力偿还,马某某实际占有财产。高某某遂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无效,并重新分割财产以清偿债务。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假离婚真逃债”情形下,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内部约定的效力及其对抗外部债权人的能力,同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对财产分割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高某某作为原告,提交了双方离婚前后的银行流水、聊天记录及录音等视听资料,证明双方离婚系为逃避债务而非感情破裂。马某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合法有效。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中双方关于“假离婚”的合意内容,以及财产转移的时间节点与债务发生时间的关联性,认定该离婚协议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离婚协议条款无效,但基于身份关系解除的不可逆性,不恢复婚姻关系。裁判强调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止当事人利用离婚制度规避法律责任,对规范家事审判中债务认定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