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申请执行朱某离婚协议履行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朱某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双方于境外登记离婚并签署协议,约定子女由朱某抚养,陆某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视权。回国后,朱某未按约交付子女,且拒绝陆某探视,导致协议履行陷入僵局。陆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及探视的安排。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外离婚协议的国内执行力及子女抚养权变更的必要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鉴于案情相对清晰且双方对协议真实性无异议,法院采取书面审理方式。陆某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离婚协议、子女出生证明及多次沟通记录。朱某虽未出庭,但提交了证人证言,主张陆某存在家暴倾向,不宜直接探视,以此对抗执行申请。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合法性与关联性。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陆某撤回执行申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涉外家事案件中当事人处分原则的适用。在涉及子女抚养的执行程序中,若申请人主动放弃权利或双方达成新共识,法院尊重其撤诉意愿,避免司法资源浪费,同时提示当事人应优先通过协商或另诉解决抚养权实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