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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申请执行林某某离婚协议条款解释案

案件事实

马某某与林某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林某某系现役军人。双方于2022年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林某某抚养,马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后因林某某因部队任务长期驻守边疆,马某某主张其无法实际履行抚养义务,要求变更抚养权并重新解释协议中关于“直接抚养”的定义。林某某认为协议明确约定由其抚养,马某某单方变更构成违约。双方就协议条款中“抚养安排”的具体执行标准产生分歧,马某某遂向法院申请执行协议条款的解释,要求明确在军人特殊服役期间抚养责任的履行方式。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法院采用公开开庭方式审理。马某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林某某长期不在家,孩子实际由祖父母照料,其未尽直接抚养职责;林某某提交部队出具的服役证明及通信记录,证明其虽未同住但履行了监护职责。双方围绕协议条款的解释及实际履行情况展开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涉军人婚姻中抚养义务的特殊性与协议本意。

判决结果

在执行过程中,马某某认识到诉讼成本及对孩子成长的影响,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裁定,准许马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对涉军人婚姻特殊性的尊重,以及在执行阶段对离婚协议条款解释的审慎态度。原告撤诉反映了当事人在司法引导下回归理性协商,有利于减少诉讼对抗,维护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为类似涉军家事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