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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诉博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冯某某与博某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1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冯某某发现博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商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转让给其亲属,且该转让款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冯某某认为博某某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过错,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该商铺权益,并主张博某某因恶意转移财产应少分或不分,同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博某某辩称转让系正常商业行为,否认存在过错及隐藏财产的主观故意,双方对商铺真实价值及转让性质争议较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家庭内部财产纠纷,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冯某某提交了商铺转让合同、银行流水及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存在恶意转移资产行为;被告博某某则提交了商业评估报告及证人证言,主张交易公允。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充分质证,法院对关键证据进行了严格审查。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博某某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少分;二、原告冯某某的损害赔偿请求予以支持;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一方恶意转移财产的法律后果,强调了过错方在财产分割中的不利地位及损害赔偿的适用,对维护婚姻中无过错方合法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