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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郭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李某与郭某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房产归郭某,存款平分。2023年,李某发现郭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夫妻共同资金50万元转入其亲属账户,并在离婚协议中刻意隐瞒该笔财产。李某认为郭某存在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该笔被隐匿的存款,并主张郭某少分或不分。郭某辩称该款项系其个人婚前财产转化,且离婚协议已对财产作出最终处理,拒绝重新分割。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财产时,另一方是否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及举证责任的分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李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郭某亲属账户收款记录及双方离婚协议书作为物证与书证,证明资金流向及隐瞒事实。郭某提交了个人财产公证文书及亲属间借款协议,试图证明款项性质。法院重点审查了资金转移的时间节点、目的及离婚协议的完整性,组织双方进行质证,查明郭某确未在离婚时披露该笔巨额存款。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遗漏财产”与“恶意隐匿财产”的界限。若当事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主观恶意隐匿且该财产确属未分割的共同财产,法院将尊重既定的离婚协议效力,维护交易安全与司法终局性,警示当事人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