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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与刘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谢某与刘某系夫妻,刘某为现役军人。双方于2020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子女抚养及大部分财产分割。2023年,谢某发现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了一处位于市中心的商铺产权,遂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该遗漏财产。刘某辩称该商铺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离婚时双方已明确放弃对该类资产的追索权。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该商铺是否属于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及涉军婚姻中对于隐瞒财产的特殊认定标准。谢某主张该商铺购置资金来源于婚后共同收入,应依法分割;刘某则坚称其权属清晰,不属于遗漏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采用书面审理方式。诉前调解阶段,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审理过程中,谢某提交了商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婚后银行流水,作为物证及书证,证明购房资金来源。刘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公证文书及离婚协议原件,主张该资产为其个人所有且已处分完毕。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协议的完整性及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原则,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严格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离婚财产分割的界限,强调了离婚协议的既判力。对于离婚时未提及的财产,若一方主张为遗漏财产,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法院在保护军人合法权益与维护婚姻公平之间寻求平衡,警示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应详尽列明财产清单,避免后续纠纷。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