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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诉蒋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林某与蒋某于2020年协议离婚,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2023年,林某发现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继承其父遗产一套房产,因蒋某隐瞒未予披露,林某遂起诉要求分割该遗漏财产。蒋某辩称该房产系其父指定由其个人继承,属个人财产。本案特殊情节在于林某处于哺乳期,且争议焦点涉及离婚后发现未分割的继承财产。林某主张该继承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蒋某则提供遗嘱证明为个人财产。双方对财产性质及分割比例存在重大分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林某提交离婚协议、继承权公证书及房产登记信息作为书证,证明财产存在及归属时间;蒋某提交遗嘱原件,主张该房产为其个人财产。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遗嘱效力及婚姻存续期间继承财产的定性问题,未开庭审理,直接依据书面材料进行裁判。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二、确认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林某分得60%份额,蒋某分得40%份额;三、驳回林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后发现遗漏继承财产的处理规则,强调即使存在遗嘱,若未明确排除配偶权益,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继承仍可能视为共同财产。同时,体现了对哺乳期妇女权益的倾斜保护,在财产分割比例上予以适当照顾,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