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诉朱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彭某与被告朱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18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房产及车辆分割,但未提及位于某市的一套商铺。2023年,彭某在整理旧物时发现该商铺的产权证仍登记在朱某名下,遂起诉要求依法分割。朱某辩称该商铺系其个人婚前财产,且离婚时彭某已知晓该财产存在,故拒绝分割。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该商铺是否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以及离婚协议中“无其他争议”条款是否构成对遗漏财产的放弃。此外,双方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彭某主张在分割财产时应适当照顾子女权益。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彭某提交了离婚协议、商铺产权登记信息及婚后收入流水,证明商铺购置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朱某提交了婚前存款证明及离婚时的沟通记录,主张商铺为其个人财产且原告知情。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质证,重点审查了商铺购买时间与资金来源的证据链,并询问了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状况及抚养安排,以综合判断财产分割的公平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确认位于某市的商铺为原告彭某与被告朱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二、被告朱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彭某办理该商铺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商铺归原告彭某所有,原告彭某向被告朱某支付折价补偿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驳回被告朱某的其他抗辩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无其他争议”条款的效力边界,即该条款不当然涵盖未明确列出的遗漏共同财产。法院依据财产来源认定权属,并兼顾未成年子女利益,体现了家事审判中实质公平与保护弱势群体相结合的原则,为处理离婚后发现遗漏财产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