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诉冯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冯某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18年协议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了房产、车辆及存款的分割方案,但未提及冯某某父亲遗留的一处位于郊区的农村宅基地房屋及地上附属物。2023年,胡某某得知该房屋已被冯某某单独占有并出租获利,遂起诉要求对该遗漏财产进行分割。胡某某主张该房屋虽登记在冯某某名下,但系冯某某父母婚后共同建造,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继承份额,离婚时未处理,应依法重新分割。冯某某辩称该房屋为其个人继承财产,且离婚协议已涵盖所有共同财产,拒绝分割。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胡某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合同及租金流水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遗漏财产的存在及被告独占收益的事实。被告冯某某提交了继承公证书及离婚协议签署时的财产清单,主张该房屋不属于离婚时未分割的共同财产。双方围绕该房屋是否属于“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分割比例展开举证质证,法院依法组织了证据交换与庭审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被告冯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十五万元;二、驳回原告胡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百分之六十,原告承担百分之四十。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未涉及的特定财产,若确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共同权益,当事人有权请求再次分割。裁判启示在于,离婚协议并非绝对封闭,对于隐匿或遗漏的重大共同财产,司法实践倾向于保护弱势方权益,但需严格界定财产性质与分割范围,平衡契约稳定性与实质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