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诉陆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于某与陆某婚后育有一女。离婚协议约定陆某支付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补偿款共计50万元,分两年付清。然而,陆某仅支付首期款项后便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履行后续义务。于某发现陆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且该过错行为直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遂起诉要求陆某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鉴于案件涉及女方孕期及哺乳期权益保护,且争议焦点在于协议违约与法定过错赔偿的竞合,于某主张陆某应一次性支付剩余款项及额外赔偿。陆某辩称协议已涵盖所有补偿,拒绝额外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于某提交了离婚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及陆某过错行为的书证材料;陆某提交了收入证明以抗辩履行能力。双方围绕协议效力及过错赔偿范围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判决;二、陆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于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万元;三、驳回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协议中未明确排除法定损害赔偿请求权时,无过错方仍可主张权利。法院在保护哺乳期妇女权益的同时,平衡了协议约定与法定责任的界限,为类似涉过错及特殊时期离婚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