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某与朱某某离婚协议违约纠纷案
案件事实
焦某某(原告,非军人)与朱某某(被告,现役军人)于2020年登记结婚。2022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朱某某抚养,焦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离婚后,焦某某未按约支付抚养费,朱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履行协议。审理中查明,焦某某主张朱某某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婚姻破裂,且朱某某长期驻守边疆,实际抚养能力存疑,故拒绝支付费用。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协议中子女抚养条款的效力及履行条件,同时涉及涉军婚姻的特殊保护原则。焦某某申请对朱某某的抚养条件进行鉴定,以证明其不具备适宜抚养子女的环境。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主要为书面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及鉴定意见书,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被告朱某某提交了现役军人身份证明及离婚协议原件。原告焦某某提交了抚养费支付记录缺失证明及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子女抚养环境评估鉴定意见》,主张被告抚养条件不利。双方围绕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及离婚协议违约责任的认定展开书面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离婚协议中非军人一方不得随意以“过错”或“抚养条件异议”为由单方中止履行抚养费义务。在未经法定程序变更抚养权或确认协议无效前,离婚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书面审理在事实无争议案件中的适用,体现了司法效率与程序正义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