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诉马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胡某某(中国籍)与马某某(外籍)系涉外婚姻,婚后共同经营贸易公司。2021年,为逃避对债权人李某的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全部资产归马某某,债务由胡某某独自承担,并迅速办理离婚登记。2023年,债权人李某起诉要求确认该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对其无效。胡某某主张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马某某已转移资产,无力偿还。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假离婚真逃债”情形下,夫妻内部债务分担协议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债权人,以及涉外因素对财产分割认定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涉外因素,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提交书证包括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债权凭证,证明双方离婚时间与债务形成时间高度重合,且资产转移明显异常。被告马某某提交境外资产证明,主张其已无清偿能力。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离婚的真实意图及资产流向,结合书面证据链,认定双方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
判决结果
本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结案。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确认胡某某与马某某离婚协议中关于“全部债务由胡某某承担”的条款对债权人李某不发生效力;二、马某某需在调解书生效后三十日内,以其名下位于境外的部分股权收益清偿债务人民币五十万元;三、剩余债务由胡某某与马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双方对调解结果无异议,本案调解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不能成为逃避法定债务的工具。夫妻内部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仅在内部有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法院通过调解方式,既保护了债权人合法权益,又兼顾了涉外婚姻中资产执行的复杂性,彰显了司法对诚信原则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