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某与蒋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何某某与蒋某某原系夫妻,婚后共同经营公司。为逃避对第三人张某的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全部财产归蒋某某,全部债务由何某某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后张某起诉要求二人共同清偿债务。何某某、蒋某某辩称离婚系真实意思表示,债务已随协议转移。然而,双方离婚后仍共同居住、财务混同,且无实际履行财产分割的客观行为,存在明显的“假离婚真逃债”嫌疑。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该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是否损害债权人利益,以及该虚假意思表示下的债务清偿责任如何划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张某提交离婚协议书、银行流水及双方婚后共同居住的证据,证明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且存在恶意串通。被告何某某、蒋某某提交离婚证及协议原件,主张债务已内部约定转移。法院重点审查了双方离婚后的实际生活状态及财产流向,认定双方虽形式上离婚,但实质为规避债务,该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债务承担条款的效力边界。虽当事人形式上离婚,但若旨在逃避债务,该内部约定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法院通过穿透式审查,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性质不变,维护了交易安全与债权人合法权益,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离婚协议恶意逃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