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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与沈某假离婚逃债及继承析产纠纷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沈某原系夫妻,因陆某对外负有巨额债务,双方为逃避债权人追索,于2021年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沈某净身出户,所有财产归沈某所有,债务由陆某独自承担。离婚后,陆某并未实际履行债务清偿义务,反而通过沈某名下房产进行抵押融资。后陆某突发疾病去世,其父母作为继承人主张继承沈某名下的房产份额,引发析产纠纷。沈某主张该离婚协议系通谋虚伪表示,旨在逃债,应属无效,房产实为夫妻共同财产。此外,沈某提交视听资料证明陆某生前存在家庭暴力行为,进一步佐证双方感情破裂及财产分割的非自愿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在诉前调解阶段,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沈某提交了离婚协议、银行流水及证明陆某家暴的视听资料作为主要证据,主张离婚系虚假意思表示。陆某父母则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坚持按离婚协议分割遗产。法院在查明双方存在恶意串通逃债事实的基础上,引导双方就财产归属及债务承担达成和解。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陆某与沈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因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而无效,涉案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沈某自愿放弃部分财产权益以换取陆某父母放弃对该房产的继承主张,陆某父母同意沈某保留房产全部所有权,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本案以民事调解书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意思表示)、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财产约定)、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遗产分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调解协议效力)。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假离婚”中财产分割条款若旨在逃避债务,因违背公序良俗及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应认定无效。裁判启示在于,法律不保护以离婚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当事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司法实践注重穿透式审查真实意思表示。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