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谭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系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谭某某长期对张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张某某多次报警并保留相关记录。双方曾签订离婚协议,约定谭某某需支付张某某精神损害赔偿金五万元,但谭某某未按约履行。张某某遂诉至法院,主张谭某某存在重大过错,要求依据离婚协议及法律规定支付损害赔偿。谭某某辩称暴力情节轻微且已达成和解,拒绝支付。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家庭暴力事实的认定及离婚协议中赔偿条款的效力与履行。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适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张某某提交了报警回执、医院诊断证明及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作为主要证据,其中包含记录暴力过程的视听资料。被告谭某某未提交新证据,仅对暴力程度提出异议。法院经审查证据链条,确认家庭暴力事实存在,且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判决结果
本院主持双方调解。经调解,被告谭某某自愿承认过错,同意按照离婚协议约定,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双方就婚姻关系解除及财产分割再无争议,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形下,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损害赔偿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通过调解方式高效化解矛盾,既保护了受害方权益,也体现了家事审判中修复关系与实质正义并重的理念,对类似涉家暴离婚案件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