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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申请执行沈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陆某与沈某原系夫妻,为逃避对第三人巨额债务,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全部财产归沈某、全部债务由陆某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后债权人起诉并胜诉,陆某无力清偿,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沈某名下财产。沈某抗辩称离婚协议有效,债务已约定由陆某独自承担。陆某主张该离婚系“假离婚真逃债”,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损害债权人利益,应属无效,请求确认沈某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夫妻内部债务分担约定能否对抗善意债权人,以及“假离婚”背景下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认定。

审理过程

本案在执行异议之诉中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家庭隐私及敏感财务细节,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陆某提交双方离婚前后的通讯记录、录音等视听资料,证明双方离婚系为规避债务,且离婚后仍共同生活、经济混同。沈某则提交离婚协议书及财产过户凭证,主张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中关于“逃债”合意的内容,并结合双方离婚后的实际生活状态进行综合认定。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陆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揭示了“假离婚”逃债的法律风险。司法实践强调,夫妻内部债务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试图通过离婚协议转移资产逃避债务,不仅无法实现目的,还可能面临债务被重新认定及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警示公众诚信履约。

分类:离婚协议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